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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长江法》立法 设立综合协调机构
2016/3/23 14:50:56 来源:中国水运网 点击量: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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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1月5日在重庆召开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他指出,长江拥有独特的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全国人大代表、华东师范大学发展规划部部长陈振楼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表示,长江流域重点应关注四大方面的问题,同时可以加快《长江法》的立法工作,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

  长江生态修复需迫切解决四方面问题

  《21世纪》:从环境的角度来讲,长江经济带目前面临哪些问题,您的建议是什么?

  陈振楼:关于长江经济带,原来口号一直是在发展中保护。但今年年初,我认为很重大的一个事件是,习近平总书记到长江调研长江经济带发展,明确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我理解就是以保护为主了,在“保护中发展”,把生态环境修复摆在突出位置。

  长江流域生态修复涉及很多问题,我认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是四大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三江源的保护,我认为三江源应该严禁一切开发活动。十三五规划里面已经加入了这方面的内容。当然,我认为这一项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其次,长江流域水资源应该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现在长江流域上、中、下游规划了云南“滇中引水工程”、陕西“引汉济渭工程”等多个区域性水资源配置工程,仅下游长江干流就有600多处引江调水工程,跨流域调水与流域内用水、流域与区域用水矛盾日益尖锐。下游地区供水安全形势十分严峻。所以我建议在保证干支流的合理流量基础上,平衡和协调各地用水需求。要不然可能出现大家都在抢水喝的局面。

  三是生态补偿和修复,现在长江污染主要集中在长江中下游。需要采取全面评估和梳理长江中下游现有各类水利工程的功能定位、在有条件的地区对混凝土硬化的河岸带和滨湖带实施生态化改造、在长江中下游建设一批海绵城市、针对河网黑臭现象按水利片区集中精力打歼灭战和加大湖泊富营养化治理力度等措施。

  四是建立长江断面水质责任追究制度,这个主要是针对长江流域管理体制机制上“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严重,地方政府以本地区经济发展为重,往往不够重视甚至不顾下游的环境利益的问题。如果从长远来说,可以加快《长江法》的立法,设立一个综合协调管理机构。

  设立综合协调机构

  《21世纪》:加快《长江法》的立法和设立协调机构的考虑是什么?

  陈振楼:我们现在有一个长江流域综合机构叫做长江水利机构委员会,但这个机构是偏向水利,主要负责防洪和水电,权威性并不够。

  所以我认为要尽快制定《长江法》,明确流域管理的目标、原则、体制、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与任务,建立流域综合规划、流域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河道管理、防汛抗旱、水工程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明确长江流域综合管理的经济、技术等保障措施。通过法律有力推动流域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等。

  在这个基础上,再在国家层面建立长江流域的综合协调机构,以解决目前尤为突出的饮用水安全及上下游发展不平衡、发展碎片化、同质化等问题。这个机构应该要协调包括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和环境标准,建立流域综合管理与治理的协调机制,实施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和统一调度在内的事项。当然,这两个想法还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有可能实现。

  沿岸产业结构调整与去产能相结合

  《21世纪》:您对长江经济带沿线的产业调整有何建议?

  陈振楼:产业调整,现在应该要下定决心。现在国家提出去产能和去库存,在今年预算草案中的一般公共预算节能环保支出里面,尽管各项专项转移支付都在削减,但是这个是今年新增加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有200亿的规模,说明国家在节能减排上,力度还是很大的。

  我认为,对于长江经济带沿岸企业,大的重化工企业可以改造,小的可以实施“关停并转”,该关的就应该关掉,不要放在长江边上,包括电镀印染企业,对小的企业应该“关停并转”,这也是环境方面的“补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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