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位扬州港籍王船长向我们反映,他接到安徽某公司的委托帮湖北某集团有限公司运送1400吨玉米从江苏靖江到湖南长沙,安徽某公司承诺货物到港后,由湖北某集团在十一个晴雨天内完成卸货,可是船舶到港五十多天了,却迟迟不肯安排卸货时间,王船长因此也等待了五十多天。
王船长:
我们装玉米从江苏靖江到湖南长沙,过了年就到长沙了,找他们联系,每天都是今天明天一直推到现在,货卸不掉,船上淡水、生活费都很困难,家人都急出病来了,我们想借助你们平台的力量帮助我们一下。
王船长
我们是通过微信定的合同,微信打的字说这就是合同,就按照这样执行,也没有具体格式。晴雨天十一天卸货卸完,现在他不理我们。
律师说法:
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内河船舶运输是不允许自己把货卸到仓库或保管场所的,但在实际代理的案件中,也是有货主不及时卸货,船主把货物找到沙场,并跟沙场签订相应的保管协议,并及时把保管协议拍照发给货主,要求他支付相应的保管费、运费,然后自己去提货。在海上运输是完全可以按这样去操作,但是内河船舶运输还没有这样的相关规定,只能说参照。一定要注意提前与货主沟通,提前告知。保留好相关证据。超过约定的11天,就应该偿付一定的滞期费。建议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货主依然不支付滞期费,以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把货物进行部分留置,按照目的港的时长价格进行确定。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运输双方是应该签订合同的,但是内河船舶运输中这种不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建议船主在运输之前应与货主签订书面合同,如果货主拒绝签订的话,应当对双方的通话进行录音,对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做好保留,里面应反映运费和滞期费等相应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