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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主可以出手吗?
2012/7/26 0:00:00 来源:航运界 发布人: 点击量: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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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7月10日,中国船东协会致函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呼吁严格落实交通部2011年第58号公告,即《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中国船东协会认为“航运市场运力已严重过剩,货主投资设立的航运企业增加运力对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航行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均造成负面影响”。对此,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旨在当前航运市场运力过剩的情况下,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专业化、规模化运输船队的建立,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但是,一纸《公告》寥寥数字,想要引导、规范瞬息万变的市场行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公告》第二条规定“对确有需要发展船队的货主企业,应引导其以资产为纽带,与大型骨干航运企业合资设立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双赢的长效机制”。那么究竟在什么情况下才是“确有需要”呢?那么控制成本、平抑运价、保证运输的连续性、稳定性算不算“确有需要”呢?《公告》第三条规定“同一货主企业原则上仅允许合资设立一家由航运企业控股的航运公司,并由中国船东协会协调对其运力规模进行合理的控制”。对此,笔者有2个疑问,首先,既然是引导货主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航运企业合资设立航运公司,为什么要明文规定该合资企业要“由航运企业控股”?航运企业希望通过运输取得收益,而货主企业则希望保证运输的连续性、及时性,双方在利益取向上是有差异的,如果硬性规定合资企业必须由航运企业控股是否能反映货主企业的真实意愿以及保障其权益呢?此外,运力规模为什么是由船东协会进行控制?合资企业既然要保障完成货主企业的运输任务,其船队的船型配置、运力规模就必须考虑货主企业的市场发展预期,换言之运力规模应首先考虑市场需要,船东协会的“合理控制”如果遇到“调控失灵”的时候,相关企业的损失是否应由其来承担?



货主企业涉足航运早已不是新鲜事,且“领头羊”中不乏大型国有货主企业。部分业内人士对货主企业涉足航运业、自建船队颇为担忧,原因有三:首先,航运业是一个周期性强、变化剧烈的行业,并且随着燃油价格的上涨,营运成本也会随之上涨,货主企业涉足航运业是“难以承受之重”;其次,航运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船舶管理和运营需要专业团队和经验,而这正是货主企业所欠缺的人力资源优势;最后,货主自建船队,违背了现代物流“业务专注”和“服务外包”的理念,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资源的浪费。然而笔者却认为:航运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但是其与其它行业又有着本质相同点:都是受供求关系影响,市场需求呈现上下波动,并不能因为航运业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将货主企业拒之门外;部门货主企业内部也设有相应的物流、航运部门,对于船舶管理、船舶运营的专业人才大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招聘来获得,而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正是市场化经济的重要特征,航运人才也应可以为货主企业所用;对于“业务专注”和“服务外包”理念的阐述,物流学更强调的是“根据企业需要进行取舍”,并非所有行业、所有类型的企业都需要将服务外包。更重要的一点是,货主企业涉足航运、自建船队也不乏成功先例。以中钢运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其是中国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百独资成立的航运公司,自1996年成立以来,一直为中钢公司提供炼钢所需矿砂、煤炭、石料的运输服务,2009年中钢运通营收167.3亿元,税前净利58.6亿元;2010年中钢运通营收220.5亿元,税前净利35.69亿元;2011年中钢运通营收177.7亿元,税前净利32.7亿元。2012年6月,中钢运通在台船订购2艘35000载重吨散货船,旨在进一步扩大船队规模,推动集团业务多元化发展。如果说货主企业涉足航运业“必死无疑”,为什么对岸的企业却“风景独好”呢?



航运业,归根到底是服务业,服务于货主的行业。行业的发展壮大,很大程度上需要航运企业去了解货主的真实需求,以及为了满足这种需求需要航运企业所作的创新改革。货主企业涉足航运,表面上是货主不忍长期高运价所累,利用航运低迷的机会“自立山头”,实质上是航运业专业化程度不高,才让货主企业“狠下心来”自建船队、投资航企。笔者所指的“专业”不仅仅是船舶运营、管理上的专业,更是职业精神上的“专业”:行情好时不要“坐地起价”,行情差时才能“患难与共”。因此,在笔者看来,与其“规范、引导货主企业投资航运企业”,交通部、船东协会等有关部门不如多思考如何推动航运企业与货主企业进一步深化合作,引导航运企业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关注差异化需求,注重合作信誉,不追求短期暴利。



滚滚长江水,毕竟东流去。有形的手始终不能代替无形的手去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我国既然加入WTO,既然要求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承认我们的市场化主体地位,就必须遵循这一游戏规则。近日某船东协会人士要求“淡水河谷应该完全退出航运市场”,再联想到之前呼吁的“国货国运”,窃以为交通运输部当商请国资委,明确发话“货主企业不能涉足航运业”,所有运输业务由国有航运企业包揽,既专业又省事,岂不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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