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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交通运输的十多项行政审批
2012/10/24 0:00:00 来源:中国水运报 发布人: 点击量: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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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公布,取消和调整了314项行政审批项目。“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等3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此外,涉及交通运输领域的总共十多个行政审批项目取消。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国内水运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审批”这3项由交通运输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取消。“民用机场命名(更名)审批”,“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认定”,“民航企业及机场参股审批”,“民用航空器飞行教员执照核发”,“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教员合格证核发”等9项由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或中国民航局授权机构实施的审批项目取消。其中,“航空气象环境探测审批”自2012年12月31日取消。


   此外,公安、海关、税务、卫生等部门实施的6项与交通运输行业相关的审批事项也被取消,包括:“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合资船舶员登陆证核发”、“航行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核发”、“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进出境运输工具改、兼营境内运输审批”、“公路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据悉,这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主要集中在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三个领域。其中,投资领域特别涉及实体经济、小微企业发展、民间投资等方面的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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