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在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重庆市港口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二次审议,二审稿对老旧港口的审核管理进一步加强。
在9月召开的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对《重庆市港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从修正案设计的条文来看,此次修改幅度较大,需要修改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依照立法技术规范,此次修改应采用修订的形式;从内容看,条例规范的对象不仅包括港口的管理,还包括港口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因此建议对法规名称做出调整。
对此,法制委员会将条例的修改方式由修正调整为修订,名称修改为“重庆市港口条例”,并形成条例草案。这较之前的修正案有哪些改动呢?据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刘春焱介绍,草案取消了港口岸线使用人未实际使用港口岸线超过一年收回港口岸线使用权、港口经营人拟歇业一年以上的收回港口经营许可证的规定。
此外,在老旧码头的管理方面,有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对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老旧港口应当严格把关,只有符合港口规划、具备相应条件的才能够依法保留,对于不符合港口规划的,应当逐步搬迁整合,最终完全取缔,而不能使之合法长期存在。于是,条例草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港口工程固定设施竣工验收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港口,经技术检测评估合格,且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等要求的,其经营人可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和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技术检测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