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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拟立法保护洞庭湖 乱采砂重罚
2019/8/1 7:44:13 来源:三湘都市报 发布人: 点击量: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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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洞庭湖是湖南的母亲湖,也是“长江之肾”。7月30日,湖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南省洞庭湖保护条例(草案)》,草案对洞庭湖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所称洞庭湖,是指洞庭湖湖泊,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华容河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以及上述河道、湖泊沿岸堤防保护的区域,包括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和长沙市望城区的相关地区。

草案规定,湖南省政府负责对洞庭湖保护实行统一领导,将洞庭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湖南省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执法;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建立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确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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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在洞庭湖河道采砂,最高拟罚30万

草案规定,在禁养区内新设、增设养殖专业户的,责令停止新设、增设行为;拒不停止新设、增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在天然水域投肥投饵养殖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占用洞庭湖水域岸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建设矮围网围、填埋湿地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湖泊水面、滩地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洞庭湖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虽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但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或者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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