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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砂石等矿山企业注意!2项和矿产资源有关的政策发布 9月15日起实施
2023/8/20 9:01:56 来源:砂石骨料网 发布人: 点击量: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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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4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在砂石等矿山方面,明确规定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

仅隔1天,16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又发布《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对于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可单独编制开发利用方案,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储量估算边坡角)。另外,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

2项政策均于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浙江砂石等矿山企业须格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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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浙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共分为十一条要求。

该通知在砂石等矿产资源方面,规定了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进一步强调了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为立体空间区域,重点突出了终了边坡角的要求,要求在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载明最终边坡角,开采最终边坡角不得大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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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共分为4部分、8条意见。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完善方案编制要求。实施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

方案设计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内容,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要提出调整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担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专家加强业务学习,培训经历作为专家聘任的条件之一。加强专家诚信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现就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纳入地质勘查项目管理,通过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报送项目基本信息、资金安排、实物工作量等材料,完成约定勘查工作后,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符合探明矿产地标准的,纳入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管理。

二、拟出让探矿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勘查区块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论证。探矿权出让前期准备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勘查实施方案由浙江省地质院组织审查。探矿权人要按照审查通过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勘查施工,对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对象是《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载矿种的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勘查过程中发现非共生矿产和伴生矿产的,应当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

五、对石灰岩、白云岩、饰面或条块石材用的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板岩等不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种,由财政全额出资勘查,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后,公开竞争出让采矿权。

六、露天开采采矿权的矿区范围是由拐点坐标、开采标高、最终边坡角等参数综合构成的立体空间区域;采矿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副本应载明或备注矿区最终边坡角参数,矿区开采最终边坡角应当小于或等于资源储量估算的边坡角。

七、露天开采采矿权矿区范围应根据评审通过的资源储量估算范围、露天剥离范围、开拓系统布设要求、矿山生产和安全需要等综合确定。开拓系统应当布设在矿区范围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除缩减矿区范围外,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变更或置换矿区范围。

八、采矿权延续、变更登记应做好与采矿权出让合同的衔接,执行出让合同的约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采矿权出让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对矿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建设项目类采矿权,应督促采矿权人按期实施。

九、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探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附件2采矿权申请资料清单及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十、申请人申请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权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除探矿权注销、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外,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通知附件3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范本)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及时将核实结果行文以PDF文档形式通过OA系统报省自然资源厅。

十一、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与《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一致。下列文件同时废止:

1.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规〔2018〕3号);

2.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19〕12号);

3.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核实意见(范本)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19〕711号);

4.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自然资发〔2019〕3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是采矿权人实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我省全面加强方案编制审查工作,方案质量不断提升,但少数方案编制质量不高、个别地方审查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方案编制工作

(一)完善方案编制要求。实施露天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按照有关要求合并编制开发利用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也可单独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矿地综合开发利用采矿权按相关规定执行。设计露天开采最终境界不得超出采矿权出让范围(包括拐点坐标、开采标高、储量估算边坡角)。

实施地下开采的固体矿产采矿权,井巷工程布置不得超出矿区范围。

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人要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综合考虑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等,提出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经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同意后,作为编制方案的矿区范围。

二、进一步规范方案审查工作

(二)明确方案审查权限。省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工作由省地质院具体承担。市县级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方案审查由相应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出让登记权限以委托形式下放给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方案审查同步下放。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委托有技术力量的事业单位承担方案审查的具体工作。审查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不得向采矿权人或编制单位另行收取。

(三)规范方案审查工作。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方案的评审、公示、归档工作。加强审查结果公开,方案经评审、修改补正、专家组长复核通过后,由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查结果(专家组评审意见书,格式参见附件1)在本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进行政务信息公开,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审查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审查工作完成后,审查单位要及时将方案最终稿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组评审意见书、审查会议纪要等统一上传至省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并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四)加强重点内容审查。方案设计生产规模、开采方式、开拓方案、采矿方法、“三率”指标、露天开采最终境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措施等内容,审查过程中要重点把关。凡存在以下情形的,审查不予通过:方案设计的矿区范围凡与出让、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矿种等参数不一致的;露天开采最终境界超出矿区范围、最终边坡角大于储量估算边坡角的;井巷工程布置超出矿区范围的;方案设计“三率”指标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探矿权转采矿权,要对矿区范围的合理性进行审查,不合理的要提出调整要求,确定矿区范围,并在专家组评审意见书中明确。

三、进一步加强方案修编管理

(五)明确方案修编情形。方案一经审查通过,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采选活动。开采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可修编方案。

1. 采矿权人提出申请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等,需重新修编方案的;

2.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因增列矿种或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且储量报告经评审备案,需修编方案的;

3. 实施地下开采的已设采矿权,实际开采回采率达不到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需变更采矿方法的;

4. 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发生重大变化,相应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求修编方案的。

不得以方案修编或变更、置换矿区范围等任何名义,侵占国家未出让的矿产资源。

(六)严格开展修编方案审查。修编方案由原审查单位重新组织审查。审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方案修编的依据和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依据不充分的或修编方案开拓工程量增加、投资加大、经济技术上明显不合理的,审查不得通过。

四、进一步加强方案编制审查监督

(七)加强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矿权人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方案编制或修编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省自然资源厅不定期开展对全省已审查方案的抽查。

(八)加强专家管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承担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专家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培训经历作为专家聘任的条件之一。加强专家诚信监管,对方案编制审查专家要严格按照地矿专家信用监督有关要求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审查结论严重失实的专家,将给予专家库除名、纳入行业“黑名单”管理。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编辑:贾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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