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联合召开以“深化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 依法保障国家水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服务保障国家水安全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与砂石相关。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肇庆市水利局起诉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支持起诉 非法采砂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要旨】
检察机关已经对河道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立案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又对同一损害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程序的,可以支持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追究违法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广州市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瑜等人以负责广东肇庆珠江干流西江阅江大桥附属航槽改线疏浚工程为掩饰,在疏浚工程中进行河道非法采砂,并超量销售非法开采的河砂。经鉴定,共非法开采河砂1324.10万立方米。其河道非法采砂规模对涉案河段地形地貌产生影响,扰乱水生生物栖息繁殖,破坏河流水生态系统平衡,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调查和诉讼】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方某瑜等人涉嫌非法采矿案时,发现其非法采矿行为发生在肇庆市,遂将案件线索移送至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肇庆市检察院)。肇庆市检察院经初查,认为方某瑜等人河道非法采砂行为对肇庆市端州区阅江大桥河段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遂于2022年8月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2022年9月1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指定肇庆市水利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肇庆市检察院收到肇庆市水利局申请后,经审查决定支持磋商、诉讼。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方某瑜等人非法采矿案作出生效判决后,肇庆市检察院建议并协助肇庆市水利局以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础,聘请鉴定机构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方某瑜等人实施的非法采砂行为与涉案河段的生态环境破坏有确定的因果关系,且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难以做到全部恢复原状,生态环境损失价值量化结果为58873.25万元,其中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价值为46674.525万元,生物被破坏价值为12198.725万元。肇庆市检察院协助肇庆市水利局确定赔偿义务人,并到场参与、支持、监督磋商过程。因未能与赔偿义务人达成磋商协议,肇庆市检察院建议并协助肇庆市水利局开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等工作。
肇庆市水利局于2023年1月10日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023年2月3日,肇庆市检察院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支持起诉意见书》。2023年3月15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支持起诉人身份,派员出庭。2023年7月12日,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赔偿义务人承担58873.2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方某瑜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年11月2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经肇庆市水利局申请,该案判决已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是设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共同目的。为避免重复起诉,节约司法资源,提升生态环境领域公共利益保护的实效性,需要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工作。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先后对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立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程序的,检察机关可以在证据收集、法律咨询、出庭支持等方面提供帮助。检察机关办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做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同衔接,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凸显检察公益诉讼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独特法治价值。
责编 |翟文静· 校对 | 田萌萌·审核 |张朋
来源:最高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