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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条例》将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2011/5/23 0:00:00 来源:新安全 发布人: 点击量: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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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4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该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船员条例》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空白,使我国的船员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并且更加完善和有法可依。
制定《船员条例》的背景
我国是世界贸易大国,同时又是一个航运大国,也是世界上船员最多的国家,我国年进出贸易货物总量的93%通过海运实现,国内的货物的46%通过水路运输实现。由于航运的国际性,我国又是传统的航运国家,因此我国的船员管理制度一直与国际其他航运国家接轨。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在运输船舶上从事船员职业的近155万人,其中从事海上运输的船员约50万人,均居世界第一位。我国每年在境外船公司工作的船员约4万人,居世界第四位。
但长期以来,我国船员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多年来,我国没有一部专门规范船员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还是依据交通部或海事局的规定,有一些条款做了规定,但又相对比较原则,难以满足船员发展的要求。
因而我国在船员管理方面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船员的责任大。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最终执行者,由于船员的专业技术素质、责任心和应急反应能力的不足或者缺陷,将导致严重的水上交通事故或者船舶污染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重大的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的水域污染(特别是船舶的原油或者燃料油污染水域以及剧毒货物污染水域)。
船员素质总体水平较低。目前,我国船员素质参差不齐,除了在国际航行船舶上任职的高级船员受过航海高等教育外,其他受过高等航海专业教育的船员寥寥无几,总体上处于较低的水平。国际海事组织对全球的海上事故统计和交通部对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均表明,85%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在我国,几乎所有的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都与船员的素质有关,其主要原因都包括船长决策和指挥失误,致使船舶在紧急情况下操纵不当而船毁人亡。船员素质差,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是我国船员面临的最突出的问题。
船员利益尚未得到有效的保护。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为此,世界各国都对船员权利的保护非常重视,国际劳工组织还专门制定了40多个保护船员的国际公约,在陆地职业应有的职业保障基础上,给予船员特殊的保护,如规定船员可以带薪休假,享有受遣返的权利,在工资方面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等等。今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整合了这40多个公约的内容,通过了2006年《国际综合海事劳工公约》,以进一步加强船员的保护。在我国,船员的利益尚未得到有效保护,主要表现在:一是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为船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条件、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提供健康、体面的工作环境;二是船员疲劳工作,不能得到充分的休息;三是一些船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和补贴;四是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五是船员不能得到特殊职业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船员的身心健康,也极大伤害了船员的工作积极性,对水上人命、财产安全也构成了严重的威胁,是船员面临的又一突出问题。
船员服务市场不规范。目前我国航运市场上船员流动较多的是国际航行船舶上工作的船员,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业务的企业主要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主要是拥有船舶的航运企业,这些企业的船员占船员总数的约70%;另外一类是并不拥有船舶的从事船员服务海运辅助企业。这些企业中,除国有大型企业外,不少公司,特别是不拥有船舶的企业,利用航运市场对船员需求的缺口,在利益驱动下,忽视船员适任情况,拼凑船员从事航运活动,克扣船员工资,同时向船员、用人单位收取高额的管理费。船员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加上船员服务机构安全意识淡薄,疏于船员管理,不仅给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水上环境保护带来严重隐患,而且严重侵害船员的合法权益,也是船员面临的突出的问题。
鉴于以上存在的问题,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从制度上加以明确,加快船员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制定《船员条例》的必要性
船员是航运生产力中最具有决定性的力量,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较高的技术性、较大的风险性、较广的涉外性和较典型的社会性,迫切需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船员条例》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安全。船员是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最终执行者,对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负有很大的责任。目前,我国船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船员素质较差,是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因此,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防止或减少水上交通安全事故特别是重特大恶性事故的发生,迫切需要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的素质,其中最为迫切需要的是制定船员管理行政法规,使船员管理做到有法可依。
《船员条例》促进我国航运市场公平竞争,保障航运事业健康发展。改革开放后,我国航运事业发展迅猛,航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航运市场受国际经济的影响很大,船员供需矛盾日趋尖锐,船员无序流动问题日趋突出。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船员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航运公司在自身利益驱动下,拼凑船员,从事航运经营活动,加上安全意识淡薄,疏于船员管理,不仅给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和水上环境保护带来严重隐患,而且造成航运新的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航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迫切需要通过制定《船员条例》,规范航运公司和船员相互关系,保障船员合理、有序地流动,促进航运市场公平竞争。
《船员条例》保护船员利益。船员是公认的艰苦职业和风险职业。从保障水上安全以及保护船员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船员在休息、休假、工资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方面,应当享有比其他工种和行业更多的权利。在我国,目前一些船员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切实保护船员利益,也需要制定《船员条例》。
《船员条例》是履行国际公约的需要。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护船员合法权益,1978年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95年,国际海事组织对该公约作了全面修正,对各国海员及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并要求缔约国制定相应的本国法律和法规,已确保公约得以全面和有效地实施。我国是世界航运大国和船员大国,是国际海事组织(IMO)A类理事国, 是STCW公约的缔约国。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符合该公约要求的船员管理法律或行政法规,为了改变这种与我国在国际航运界的地位和应承担的国际义务不相称的状况,也需要制定《船员条例》。
颁布《船员条例》意义重大
船员工作比较艰苦、风险大,职业素质要求高。因此,英国、加拿大、菲律宾等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和保护船员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也制定了相应的公约。目前,我国船员业务素质很不适应航运大国的需要,已成为影响水上交通安全最主要因素。为了解决船员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国务院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船员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船员立法的空白,对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船员条例》针对实践中我国船员合法权益保护不够的问题并借鉴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员保护有关公约的规定,从以下六个方面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
一是船员用人单位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
二是船员生活和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中有关船员生活环境、作业安全和防护的要求;船员用人单位要为船员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防护用品、医疗用品,建立船员健康档案,为船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治职业疾病;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的,应当及时给予救治,船员失踪或者死亡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相应的善后工作。
三是船员工会组织应当加强对船员合法权益的保护,指导、帮助船员与船员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舶配员服务,应当督促船员用人单位与船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船员服务机构应当终止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服务。
四是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船员支付合理的工资,并按时足额发放给船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船员的工资;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
五是船员除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假期外,还享有在船舶上每工作2个月不少于5日的年休假;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在船员年休假期间,向其支付不低于该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平均工资的报酬;六是规定了船员可以要求遣返的情形、选择遣返地点的权利以及遣返费用的支付。
为了保障条例的实施,条例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对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船员,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由海事管理机构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船员,扣留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发现船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禁止船舶离港或者限制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此外,海事管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船员以及取得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许可、船员服务业务许可的机构,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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