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海事局内河船舶船员在船培训指导意见
1. 目的
为引导航运公司建立和完善船员在船培训制度,弥补船员在岸培训的不足,不断提高内河船员素质和操作技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和水域污染事故,制定本指导意见。
2. 职责
2.1 航运公司。负责建立培训管理制度和对船员在船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2船长。是船员在船培训第一责任人,对在船培训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和实施全体船员参加的培训工作,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教员,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2.3船上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成员在船培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教员、参加培训的人员,并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
2.4 船员应按要求参加船上组织的各项培训。
2.5在岗船长的船长业务培训由公司指导船长或海务经理负责,在岗轮机长的轮机长业务培训由公司指导轮机长或机务经理负责。
3. 培训对象和内容
3.1在岗位任职的船员
3.1.1培训目标
提高在岗任职船员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更新知识。
3.1.2 培训内容
.1 新法规、新技术和新设备
.2 与岗位相适应的操作技能
.3 船上应急处置
.4 事故案例分析:包括水上交通事故案例和机损事故案例
.5 初次载运特种货物的相关知识
3.1.2 培训方式
.1 结合船上安全生产日活动或航次/航前会议进行培训。
.2 操作示范。由设施设备操作熟练人员进行示范操作并讲解,相关岗位人员现场学习和观摩。
.3 单个指导。由船长和/或部门长指定设施设备操作熟练人员对新手或操作不熟练的人员一对一、手把手进行操作培训。
.4 观看资料。组织船员观看应急训练和应急演习、设施设备安全操作示范、安全知识讲座等相关音像或挂图。
3.2 拟升职船员
3.2.1 培训目标
达到其即将任职岗位的履职能力的要求。
3.2.2 培训内容
与其拟任职务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大纲》的相关内容。
3.2.3 培训方式
.1 教练船培训。有条件的航运单位可以将业务精技术好的船长和其他持证船员派往同一船上进行任职,成立教练船,分批安排船员集中上船进行业务和技能培训。
.2 “师徒协议”式培训。没有能力组建教练船的航运单位可以签订“师徒协议”,指定业务精湛的船员对专业学校毕业生或拟升职的船员进行师徒式的传帮带培训。
4. 相关要求
4.1 建立制度。各航运公司应建立船员在船培训制度,明确各岗位船员培训内容、培训责任和培训实施主体,以及培训检查、考核及其要求。对已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航运公司,更应将在船培训制度纳入体系文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4.2 明确重点。根据船员不同的岗位、职务,要针对性的进行培训,既要面面俱到,又要有侧重点,使参加培训的人员能够获得与其岗位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4.3 注重实效。要发充分挥船舶优势,有效利用船员和船上设施设备适时进行在船培训,航运公司管理人员要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以求实效。
4.4 做好记录。实施在船培训后,应将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及培训效果等情况如实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以及专用记录簿/记录表上进行记载。
5. 监督检查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在实施船员履行职责检查时对在船培训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价,并视具体评价情况按照《长江海事局船员履行职责检查指南》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