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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公布,新能源船舶免征或减半
2011/12/13 0:00:00 来源:新华社 发布人: 点击量: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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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近日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条例还规定,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条例强调,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该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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