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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2009-10-04 来源: 点击量: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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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
安全管理秩序的内河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一、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违反有关规定,使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使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
其中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二)未按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规定配备足数的船员;
(三)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四)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五)所配备的船员未携带有效船员职务证书;
(六)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定安排船员值班或者实施值班;
(七)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饮酒影响安全值班;
(八)所配备的船员在船值班期间,服食违禁药物影响安全操作;
(九)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限期改正,接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逾期不改正的,被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接受警告处罚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并可以被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被责令停航,并接受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四、(一)航运公司不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或者航运公司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但没有明确其岗位职责;或者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二)航运公司没有确定船长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最终决定权
(三)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建立了体系但没有保持体系的有效性
(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航运公司,没有及时向公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五条
处罚对象是:航运公司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被责令改正,并可能接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五、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6号)第三十六条
处罚对象是:受托航运公司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被责令改正,并可能接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

一、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过期失效;
(三)检验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四)检验证书所载内容与船舶实际状况不相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涂改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或者以欺骗行为获取船舶、浮动设施、货物集装箱的检验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撤销已签发的相应检验证书,并可以责令改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
三、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的检验费1倍至5倍的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船舶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出具虚假证明,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项目,执行审图和现场检验,出具错审、漏审和错检、漏检情节严重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二)出具与船舶的实际状况不符的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三)擅自降低检验技术标准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四)擅自扩大资质认可证书认可的范围出具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五)采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出具检验证书、检验报告、检验记录。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处罚对象1是:船舶检验机构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撤销其相应资格。
处罚对象2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职权范围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二)擅自降低规范要求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三)未按照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四)未按照规定的检验程序进行船舶、设施检验;
(五)所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或检验报告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不符;
(六)在检验发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撤销检验资格
七、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处罚对象是:游艇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持有登记证书;
(二)登记证书过期失效;
(三)登记证书损毁、遗失但不按规定补办。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或者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收船舶
三、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
处罚对象1是:船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吊销船舶国籍证书,
处罚对象2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登记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2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雇用外国籍船员或者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船舶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下列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登记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处罚对象:游艇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
应当报废的船舶,是指达到国家强制报废年限或者以废钢船名义购买的船舶。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予以没收。
二、船舶、浮动设施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
未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还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有效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性资料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三)伪造、变造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六)未按照规定申请审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
(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
1.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
2.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3.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
4.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
5.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
(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船员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对船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四、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
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采用安全航速航行;
(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或者航行规则航行;
(三)未按照规定倒车、调头、追越;
(四)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或者鸣放声号;
(五)未按照规定擅自夜航;
(六)在规定必须报告船位的地点,未报告船位;
(七)在禁止横穿航道的航段,穿越航道;
(八)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九)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规定;
(十)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航行、避让和信号规则规定;
(十一)不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航行警告规定;
(十二)船舶装卸、载运危险货物或者空舱内有可燃气体时,未按规定悬挂或者显示信号;
(十三)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
(十四)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十五)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
(十六)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船员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船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五、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
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四)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五)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六)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七)未按照规定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
(八)未按照《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或者《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
(九)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四)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五)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船员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对船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六、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有关作业,不按照规定备案
所称有关作业,包括以下作业: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1.检修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设备;
2.检修通信设备和消防、救生设备;
3.使用明火作业;
4.在非锚地、非停泊区进行编、解队作业;
5.未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八条
处罚对象是:船舶(队)、浮动设施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以上行为违反的规定是: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是: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处罚对象是:游艇
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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